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危机意识,在公司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浓厚风气,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六点要求 ”、《黄石市“治庸问责”暂行办法》以及《市城投公司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现就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公司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六点要求”和《黄石市“治庸问责”暂行办法》及《市城投公司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公司、分(子)公司、部室(科室)、车队(车间)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追究。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办,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张诚红
副组长:文岳武、崔向云、吕 捷、陈新安、喻冬玲
组 员: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各单位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郭辉任主任,董红梅任副主任。成立督办检查工作专班,进行明察暗访,公司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3281902;各党支部也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每月将本单位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报公司党委办公室(监察室),报告内容主要为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查处典型等情况。
三、问责方式:经济处罚、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岗位调整、降职、免职。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具体为:
1、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或上班时间上网看娱乐视频、上网聊天、玩游戏的,每人次扣罚100元;
2、上班时间打牌、网购、炒股的,每人次扣罚300元;
3、对群众信访、媒体等渠道反映上来的群众诉求,应当告知不告知,应该办理不办理或敷衍了事、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超过办事时限的,每人次扣罚300元;
4、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群众不满意的,每人次扣罚300元;
5、违反本单位或者本岗位有关规章制度及行政效能建设制度的,每人次扣罚300元;
6、违反市纪委“五条禁令”的,每人次扣罚500元。
上述行为,被城投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市有关部门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的违纪人员按以上标准加倍。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岗位调整、降职、免职。
1、对上级或公司党委决策、部署、批示、交办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消极怠工,未能按要求完成的;
2、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或者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
3、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4、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为自己、亲友谋取私利的;
5、不履行本部门、本岗位职责的,相互推诿扯皮,对工作造成影响的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6、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7、组织观念淡薄,泄露工作机密的;
8、不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为谣言所惑、散播谣言的;
9、执行不力、落实不够以及其它违反纪律要求的行为。
借调人员有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较重的,应立即退回原单位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临时聘用人员有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较重的,应立即解除聘用关系。
六、工作人员受到追究后,不服从安排,或者又出现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加重一档追究责任。
七、分(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分管负责人降职、免职,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1、对公司部室(中心)、分(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当给予处理未及时给予处理的;
2、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示件、上级部门转办件压制不查、隐瞒不报或者不认真查办的。
八、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2、接受调查后,仍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3、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
4、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5、其他从重或加重问责情节的。
九、属第四项、第五项所追究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问责结果运用:
1、凡是被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凡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或诫勉谈话、岗位调整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
3、凡受到降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4、公司部室(中心)、分(子)公司及科室、车队(车间)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其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责任追究的,取消公司部室(中心)、分(子)公司及科室、车队(车间)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十一、问责程序:
1、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进行,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中层干部和公司部室(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的问责,由公司党委办公室(监察室)提出问责建议,报公司党委会(办公会)决定后执行;
2、对分(子)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各党支部组织调查、提出问责建议,报公司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审核,提请公司党委会(办公会)研究决定,问责结果报城投公司纪委;
3、纪检部门(党支部)对发现属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所列行为,应严格按照受理、初核、问责启动、调查、作出问责决定和备案的规定程序办理;
4、纪检部门(党支部)启动问责后,应当成立调查组,在一周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纪委书记批准,调查时限可以延长一周;
5、调查结束后,纪检部门(党支部)应当在5天内作出问责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同时,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并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部室)。
十二、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纪检部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诉。纪检部门(党支部)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部室)。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三、以上事项及问责规定由公司纪委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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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31日